一、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谁设定
1、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法律设定,具体如下:
(1)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、拟做出的行政处罚、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;
(2)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;
(3)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;
(4)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、警察签名或者盖章,并加盖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印章;
(5)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,被处罚人拒收的,由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,即为送达。
2、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十四条
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、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。
尚未制定法律、法规的,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,可以设定警告、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。罚款的限额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。
二、哪些单位有行政处罚权
1、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,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,依法得到明确授权,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;
2、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,工商所、税务所、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、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;
3、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,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,行政机关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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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行使人身自由的处罚,有哪些规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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